被告人当庭翻供
该案审理时,杨五爱家属同时提起总计32.5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而熊某在法院庭审中当庭翻供了。
据岳阳中院判决书,“被告人熊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员诱供所致。”
法院认定的事实为:1999年11月4日12时15分左右,岳阳洞庭氮肥厂职工黄某将自己的自行车从仪表大楼北面的车棚推到工作室时,看见被告人熊某站在仪表车间门口。12时20分左右,该厂职工张某出厂经过工商银行北环路支行洞氮储蓄所时,看见该所营业员杨五爱,同时看见熊某站在离储蓄所2米左右的地方,自己同熊某打招呼,熊某说在等人。13时许,熊某回到家中,13时45分左右,又出去打麻将。
14时02分,洞氮储蓄所营业员毛某上班时,发现同事杨五爱在所内被害,即出门呼救报警。经鉴定,死者系钝性暴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份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的判决书写道:“虽然被告人熊某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和尸检报告在多处细节上相吻合。但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也有多处与现场勘察笔录和尸检报告等相矛盾之处,且熊某当庭翻供。同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某些重要证据,如犯罪痕迹、作案凶器等未能取获,其他间接证据又未形成严密锁链,尚不足以证实是被告人熊某作案。”
最终,被告人熊某被法院宣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