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杀还是财杀
相关材料显示,熊某被法院认定无罪,但公安机关并未放弃侦查。
2002年8月13日,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向岳阳市工商银行通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熊某因找杨五爱兑换零钱未果,发生争吵而产生怨气。约一个星期后,熊某下班时携带一把木柄钉锤,准备盗自行车未遂,路过洞氮储蓄所代办点时发现杨五爱在工作间内,便产生发泄怨气的欲望而导致故意杀人(但不排除熊某有谋财的可能性)。因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故我们对此案继续补充侦查,及时发现和搜集证据,惩罚犯罪。”
2003年12月15日,一份相关领导批字的“信访呈阅”提到,公安机关对于凶手作案目的有过“报复杀人”和“侵财目的”的不同结论。公安机关曾认为,“杨五爱被杀害在其工作间内,现场有多处翻动痕迹,尸检和现场勘验发现,杨五爱和凶手有搏斗迹象。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侵害目标是国家金融机构,侵害的具体对象是代办点的储蓄员,极有可能以侵财为目的。”
旁边领导批示认为,“公安机关两个文字结论明显不同是很不应该的,要查清楚,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此案,将罪犯绳之以法。”
2004年7月8日,岳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给岳阳市委办报告称,上述2003年12月15日的领导批示件收到后,该局极为重视,迅速组织专门班子,重新复核有关证据,召集原侦技人员对此案反复研究分析,初步认定杨五爱被杀案应定性为劫财杀人,将依法继续侦查。
11月11日,岳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许雄告诉澎湃新闻,杨五爱被害案“公安机关仍在侦查,至今没有结案。”至于嫌凶是否锁定,许雄表示这涉及侦查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