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227条第2款“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理解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2012年1月1日起,火车票实名售票制正式在全国各车站推广实行。同时,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网络实名制购票,即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火车票。
该制度的出台,极大方便了旅客出行,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但是,一些社会人员应部分旅客要求,通过网络利用旅客提供的身份证等信息,帮助旅客网上订票,然后从中收取数额不等的好处费或服务费。
之后,这种行为开始出现司法争议。最典型的是,2013年1月,佛山一对刚结婚的小夫妻,因帮助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火车票,并收取10元手续费,当地警方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将其刑拘。
此后几年,类似案件多发后,很多人开始意识到,在网络代购火车票时,司法部门仅因增加了“有偿性”便成为犯罪行为,过于苛刻。
所以,不少专家称,如果侵犯了旅客自由购票选择权的有偿代购才成立犯罪;倒卖车票行为无需以“先买后卖”为前提,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贩卖即可。另外,应当将有偿代购车票服务分为劳务服务型、机会垄断型,其危害性不同,处理不同。
专家认为,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如此,随着购票方式发生变化、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实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抢票手段,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因此要适当做出调整。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12306技术部主任单杏花表示,由于抢票软件的使用会降低其他手动查询用户的速度,进而导致系统延迟,为了保障用户权益,他们已经屏蔽了多个抢票软件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