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消费 > 正文

4S店销售翻新车被起诉 法院判决 商家退一赔三赔偿34.5万

[2019-10-08 16:42:00] 来源:本站整理 编辑:未知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买新车本是件开心的事,没用多久却发现车辆有拆装的痕迹。海口市民刘辉(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他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车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刘辉获赔33万元及其他损失15721元。

  4S店辩称 交车时车主检查确认无异常

  对此,该公司辩解称,他们向刘辉出售的涉案车辆系2017年3月4日由上海某公司生产的证照齐全、车辆信息一致,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合格新车,而非翻新车、事故车等。

  2017年9月22日,涉案车辆交付给刘辉当天,刘辉就涉案车辆的外观、内饰、随车配置等进行了仔细检查,签署了《交车确认表》,确认涉案车辆外观、内饰、性能等均没有任何异常。刘辉在接收新车并使用2个多月后,突然主张车辆部分点位存在重新喷漆、螺丝有拆卸、漆面上有胶质痕迹等情形,实在蹊跷。

  刘辉辩称,虽然当时自己检查并签署了《交车确认表》,但涉案车辆的瑕疵具有隐蔽性,他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有在接收车辆的当场,仅凭表面观察即能准确识别出该瑕疵的技术和能力。他签署《交车确认表》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该公司交付车辆时不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 商家“退一赔三”,赔偿34.5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辉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翻新、维修过的物证特征。经法院对外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前保险杠存在维修翻新的物证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上海某品牌汽车专门销售商,具有鉴别车辆情况的专业技术能力,其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车辆前保险杠有翻新过的前提下仍以全新车辆名义进行销售,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向刘辉赔偿其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损失,并应向刘辉支付购买该车时导致的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辉与该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购车合同》,刘辉向该公司返还涉事小轿车一辆,该公司向刘辉返还购车款11万元的同时,向刘辉赔偿损失33万元以及赔偿刘辉购买该车导致的损失合计15721元(包括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上牌公证抵押费、手续费)。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