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30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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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 近 平总书记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全力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运行过程中,综合分析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资金运行及贷款供需发展趋势等情况,确定资金运行模式,并在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矛盾时预先发布警告,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使住房公积金运行在合理区间。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指导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资金运行(预警)管理工作。同时,授权管理中心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资金运行(预警)状态启动应对措施。
管理中心负责确认运行(预警)状态级别并及时对外发布,并根据运行(预警)状态组织应对措施的实施工作。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与管理中心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预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四条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中“个贷率”(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间的比率)高低确定当年度资金运行(预警)模式。如年度内个贷率发生明显变化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时,经管委会同意,管理中心可调整资金运行(预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