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模式
第五条资金运行(预警)模式分为:
(一)正常模式(个贷率<75%):分为资金低位运行状态(个贷率<60%)和正常运行状态(60%≤个贷率<75%)。
(二)临界预警模式(75%≤个贷率<80%)。
(三)预警模式(个贷率≥80%):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排列,分为一级预警状态(80%≤个贷率<85%)、二级预警状态(85%≤个贷率<90%)、三级预警状态(个贷率≥90%)三个级别。
针对不同的资金运行(预警)模式,进行差异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 调控措施
第六条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为:[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
(一)账户余额是指贷款审批时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审批后直至贷款还清前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月缴存额是指贷款审批时,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正常月缴存额之和。
(三)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是指贷款审批时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最高不超过240个月。
(四)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年度资金运行(预警)模式确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正常模式处于资金低位运行状态时,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流动性调节系数为2;处于资金正常运行状态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5。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进入临界预警模式时,管理中心加强对资金的流动性的监控,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至1。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进入预警模式时,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一)为重点支持职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流动性调节系数与资金正常运行状态时一致。
(二)当住房公积金处于资金运行一级预警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8。
3.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后两次贷款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
4.暂停办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的购房提取。
(三)当住房公积金处于资金运行二级预警状态时,在一级预警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1.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下调1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3.暂停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取消储蓄存款提前还款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4.暂停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已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的贷款,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根据领证(抵押权证或预抵押权证)时间实行放款轮候制度。
(四)当住房公积金处于资金运行三级预警状态时,全面控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规模,在一、二级预警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1.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下调20%。
2.原则上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管委会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