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方面的调整
1.进入一级预警状态后,暂停办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满12个月(含),方可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凡职工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均视同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
2.进入二级预警状态后,停办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另一方为异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只按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计算可贷额度。
3.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双方均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为50万元,仅一方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为40万元。
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下调10%,即双方均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仅一方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进入三级预警状态后,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下调20%,即双方均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仅一方为本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32万元。
但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入预警模式后,贷款最高额度与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最高额度一致。
4.我市开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后,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办理贴息贷款;进入三级预警状态后,原则上均需办理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是指管理中心按照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约定,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并已通过管理中心审批)移交商业银行,并由商业银行按管理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只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支付给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5.进入二级预警状态后,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来办理提前结清贷款和正常还款业务;但用储蓄存款办理提前还款的,不受还款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三、《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及实施后2019年所处的预警状态
《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即从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申请受理的贷款,按《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管委会其他规定。
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末,我市个贷率为113.38%,《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2019年处于三级预警状态。
附件:《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一览表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0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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